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167號
TPDV,113,司催,1167,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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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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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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