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吳則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 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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