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125號
TPDV,113,司催,1125,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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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吳則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
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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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