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875號
TPDV,113,司促,987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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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頣律師(即黃思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
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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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