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819號
TPDV,113,司促,981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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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代 理 人 蘇弘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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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