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14號
TPDV,113,司促,941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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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
緣債務人唐瑞君於民國92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
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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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