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65號
TPDV,113,司促,916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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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件:
(一)緣債務人韋益群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6年7月27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78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1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025,151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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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