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00號
TPDV,113,司促,9100,202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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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查相對人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金門縣金湖鎮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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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