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753號
TPDV,113,司促,8753,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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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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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