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466號
TPDV,113,司促,8466,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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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游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福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奕甄
陳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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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福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