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雪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李玉蕾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玉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李玉蕾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李玉蕾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聲請人民
國113年6月20日聲請狀聲證五新店五城郵局存證號碼
000019)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證六之送達處所
經補正事項第二項查明若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
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