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92號
TPDV,113,司促,8292,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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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雪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宗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楊宗翰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楊宗翰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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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