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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