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71號
TPDV,113,司促,7971,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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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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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