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20號
TPDV,113,司促,792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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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702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350元 民國113年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9% 002 75,964元 民國113年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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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