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49號
TPDV,113,司促,7249,202407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裕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
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5月30日聲請狀所附之借款附表,其上方所載之借
款餘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