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454號
TPDV,113,司促,6454,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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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謝鑫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相對人徐進福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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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