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18號
TPDV,113,勞補,21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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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70元,惟原告係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
繳納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3,970÷3×2》=1,32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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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