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17號
TPDV,113,勞補,217,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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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陳俐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99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原
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30元(計
算式:3090-〈3090×2/3〉=10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
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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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