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04號
TPDV,113,勞補,20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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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吳佩蓉

陳業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被 告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銧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關於原告吳佩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
3萬5,240元(計算式:《月薪12萬元+月提繳7,254元》×12×5=763
萬5,240元),關於原告陳業皓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萬
8,880元(計算式:《月薪6萬元+月提繳3,648元》×12×5=381萬8,8
8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6萬6
,668元(計算式:425萬5,502元+177萬6,486元+1萬8,828元+1萬
5,852元=606萬6,668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五項之得受利益
與訴之聲明第一項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752萬0,7
88元(計算式:763萬5,240元+381萬8,880元+606萬6,668元=1,7
52萬0,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萬6,264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及退休金,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本
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1萬0,843元(計算式:166,264元×2/3=110
,84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5萬5,421元(計算式:16萬6,264元-11萬0,843元=5萬5,421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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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