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61號
TPDV,113,勞簡,61,2024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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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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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