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44號
TPDV,113,亡,44,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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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李婉萍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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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