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3年度,51號
TPDV,113,事聲,51,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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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113年度事聲
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本件經核係屬對於非
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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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