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楊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相對人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嘉慶。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楊張腰因於民國 106年3月17日死亡,經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 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106年8月1日就任,並提 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戶籍謄本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為證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