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09號
TPDV,112,訴,5109,202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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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媛
張道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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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