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怡君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吳承衡
吳俊德
李雷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6萬2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