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62號
TPDV,112,訴,2962,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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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張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宗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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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