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36,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