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341號
TPDV,112,建,341,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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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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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