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2年度,106號
TPDV,112,家暫,106,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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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國胤
非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相 對 人 賴姸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欣
附表一:
未成年子女甲○○(下稱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但下列事項由聲請人單獨決定行使:
㈠子女之日常生活照顧、住所地及居所地等事項(含戶籍遷移登 記)。
㈡子女就學、學區、教育所需相關事宜。
㈢醫療及照護等事項。
㈣請領各項補助事宜。
㈤金融機構開戶、領款、存款等事宜
㈥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保險事宜。
㈦辦理商業保險相關事宜(兩造可自行各替子女加保,由何造加保



,即由何造行使該保險權益)。
㈧辦理護照及國外簽證。
㈨提存款之領取及取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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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