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即 代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提 存 人即被代位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蕯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兼法定代理 人 黃騰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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