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85號
TPDV,112,亡,85,2024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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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葉松伯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葉松伯(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葉松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葉松伯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原住 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因其戶口多年未校正於104年1 0月2日遭遷移至臺北○○○○○○○○○,109年10月11日經註記為失 蹤人口,且無換發國民身分證、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 紀錄,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函、戶 籍資料、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入出境查詢紀錄、勞健保 查詢紀錄、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等件為證,堪信失蹤人 係00年0月0日生,於109年10月11日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 人,計算至112年10月11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 3年1月9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 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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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