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80號
TPDV,112,亡,80,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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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史萬菊

非訟代理人 史萬春
失 蹤 人 史萬秋 最後

關 係 人 史萬東
史萬梅
史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史萬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史萬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史萬秋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史萬菊為失蹤人史萬秋之妹,史萬秋於 民國65年7月1日起失蹤後,迄今已逾47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 於112年12月29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 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 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 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95至10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史萬秋之勞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料、65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65 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戶 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 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 等手續,查知失蹤人於82年4月23日申領換發新護照後,已於8 3年9月26日入境我國,嗣於88年4月27日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板院文刑齊科緝字第413號發布 通緝;其於104年12月3日遭啟發米店退保後即無勞保與就保之 投保資料,並自105年至111年間無所得,名下僅有臺北市南港



區土地1筆,另失蹤人無上開其他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 理處112年11月1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084號函、臺北○○○○○ ○○○○112年11月15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26010674號函、臺北市 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3663號 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1月21日領一字第1125335285號 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第37至89頁、第107頁 ),並有本院112年12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 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失蹤,計至75年7月1日,已屆滿10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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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