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周惠惠
周美君
周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周金銘、周劉秀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2萬142元(12,100,711元
×1/5),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