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霆
訴訟代理人 劉雅慈
莊勝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何醒民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春澤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馬鳳芝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仁律師
方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
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裁定移送前來,其後固曾為訴之追 加(即追加選擇之請求權基礎),及請求給付內容之調整( 即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而調整其訴之聲明),惟未逾移 送民事庭前所請求之範圍,自非屬訴之變更或擴張,而無另 諭知補繳裁判費之必要(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0 號裁定理由欄一、㈡),是本院前裁命原告補繳新臺幣1萬( 下同)1,000元,顯有違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1 萬1,000元,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