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陳世銘
非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林珊宇
上列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陳世銘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方式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
人林珊宇反聲請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
0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本院合併調查、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乙○○之聲請駁回。
二 甲○○之反聲請駁回。
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210號判決附表內容應補充變更 如附表「本院補充變更」欄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乙○○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 聲請人甲○○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 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 、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 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7 9條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乙○○(下稱 乙○○)聲請本院改定與未成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110年度 家親聲字第69號),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甲○○(下稱甲○○) 亦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110年度 家親聲字第72號),因前揭家事非訟事件均為父母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事宜,聲請之基 礎事實相牽連,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得合併審理裁判,先 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乙○○聲請意旨及對甲○○聲請之答辯意旨略以:㈠、聲請意旨:
⒈兩造婚後育有未成年長子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次 子丙○○(000年0月00日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 家上字第210號判決(下稱高院判決)准予離婚,其中丁○○(以 下逕稱其名)之親權由甲○○任之,丙○○(以下逕稱其名)之親 權由乙○○任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如附表「高院原附表」 欄所示(下稱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乙○○秉持善意父母原則執 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然實施過程中常遇有學校舉辦親子活 動日期,恰為每月雙週之週六即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期間 ,乙○○基於丙○○之親權人地位,欲瞭解丙○○在校學習情況, 即向甲○○要求,先由乙○○陪同丙○○參與學校活動,再交付丙 ○○予甲○○會面交往,卻遭甲○○以該日為其會面交往期日、要 求共同參與為由,加以制肘、拒絕,不願視情況彈性調整, 然兩造間因離婚訴訟過程關係破裂、對立,無法和平理性對 話,多相互指責,彼此欠缺同理心,無法相處在同一時空, 倘強求兩造共同參與丙○○之學校活動,將迫使丙○○夾在兩造 之間,無法表達自我內在想法,壓抑丙○○學習成效,爰請求 於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之應遵守事項酌增下列條款:「會面交 往日如逢子女學校必須參加的學校輔導日、活動日(親師座 談會、運動會、園遊會),由擔任親權人陪同未成年子女參 與活動,待活動結束後再行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當週行使會 面交往權利之人」,而乙○○請求酌增上開條款,或許限縮甲 ○○與丙○○會面交往時間,然限制時間尚短,造成甲○○之不便 性甚微,且為使親權人瞭解丙○○學習狀況,增加與學校的互 動、與其他家長相互交流教育資訊、理念,有助於丙○○學習 與成長,變更條款實有必要。
⒉其次,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甲○○得於暑假之8月份與丙○○共 度,然於109年間,甲○○一方面允諾乙○○會如期讓丙○○於109 年8月28日參加全國小學之返校日,另方面卻利用高院會面 交往方案之漏洞,早已向學校請假,並向丙○○稱「返校日僅 是打掃不重要,請假就好不用去」,致丙○○未能順利返校, 更使丙○○因此喪失獲校長頒獎機會,甲○○對於丙○○之上開決 定,完全不與丙○○之親權人即乙○○理性溝通而一意孤行,未 適時協助丙○○回歸學校正常作息,反而助長丙○○玩樂之心, 對丙○○灌輸該日只要請假無須到校之偏頗觀念,且攜丙○○外 出騎乘單車又無配戴完整護具以致丙○○受傷,明顯照護不周 ,因往後尚有多年暑假來臨,為避免此問題反覆爭執,影響 丙○○受教利益,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六項內容「暑假
末日」應變更為「暑假返校日前一日」為宜。
㈡、對於甲○○反聲請答辯略以:
⒈丙○○自1歲8個月起即由乙○○及其雙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兩造 離婚後,乙○○之父提前退休,乙○○之母參加專業保姆訓練班 ,全力協助乙○○撫育丙○○,提供丙○○完善之照護與陪伴,丙 ○○歷年來之個人表現均屢獲佳績,期中、期末評量成績表現 優異、學期總成績表現優異。此外,乙○○對於甲○○行使子女 探視權絕對尊重,甚至額外釋出機會促成甲○○與丙○○母子相 聚,例如109、110年間因疫情影響導致國中、小學學期延後 ,壓縮暑假7月份原屬於乙○○與丙○○共度之會面交往時間, 而暑假8月份為甲○○與丙○○共度之會面交往時間則不受影響 ,然若乙○○向甲○○爭取重新分配暑期會面交往時段,極可能 釀成兩造爭執並波及無辜子女,乙○○寧選擇犧牲個人權益不 做爭執,顯示乙○○之寬闊氣度。
⒉反觀甲○○霸道強悍,將母權無限上綱,不斷對丙○○洗腦、誘 導式對話錄音,灌輸子女乙○○之負面印象,抹煞乙○○為子女 的付出,表現出敵意行為及思維,使子女被迫介入兩造衝突 ,受忠誠兩難之矛盾,此由甲○○提出之110年9月30日、10月 1日子女對話錄音譯文可證。該次事件實則甲○○已提前於110 年9月25日替丙○○慶生完畢,甲○○無視高院會面交往方案, 又欲於110年9月30日至安親班探視丙○○,刻意挑起丙○○與乙 ○○的衝突,放大渲染丙○○之
負面情緒,甚至慫恿、煽動丙○○報警,企圖構陷乙○○家暴之 污名,形成丙○○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丙○○的健康睡眠作息, 乙○○對於甲○○、丙○○之母子電話聯繫原給予高度自由空間, 然慶生衝突事件發生後,為矯正丙○○的怠學態度,秉持合理 管教及懲戒,故遵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律定爾後晚間 8時以後暫停母子通話,竟遭甲○○指謫,實在莫名。 ⒊上開慶生衝突事件兩造固有可歸責之處,然始作俑者為甲○○ 無誤,甲○○刻意違反高院會面交往方案,主動挑起爭端,連 累丙○○受池魚之殃,使丙○○後續出現情緒徵狀,甲○○竟惡意 指控乙○○施壓丙○○,導致丙○○罹患思覺失調症,又帶丙○○至 淡水馬偕醫院自費就診(乙○○拒絕交付丙○○之健保卡),企圖 加深丙○○對罹患思覺失調症之自我病識感,以圖將致病原因 引導為乙○○所致,達到改定親權、變更會面交往方案之目的 ,顯是精心策畫之佈局。丙○○自幼身體健康,未曾罹患重大 疾病、特殊疾病或精神病史,乙○○帶丙○○至國軍桃園總醫院 精神科就診,並經腦電波檢查、腦部核磁造影檢查,兒童身 心專科醫師對丙○○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症,目前症狀已趨緩 解,僅需定期回診追蹤。
⒋此外,乙○○與丁○○會面交往方面,甲○○未先與乙○○商量、預 先告知,多次以丁○○有補習課程為由,變更交付子女之時間 及地點,阻擾、壓縮乙○○與丁○○之會面交往機會,且丁○○應 於暑假期間增加15日與乙○○同住時間,全遭甲○○剝奪,破壞 丁○○對於父親關愛之需求,影響父子親情之穩定性,對於丁 ○○身心人格發展有所不利,然乙○○為了不影響丁○○學業,且 考量丁○○已年滿15歲,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所示,乙○○願尊 重丁○○之意願為會面交往。從而,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詳 細易懂且俾易遵循,且均保有彈性,所定會面交往方案已考 量子女年齡、心智、學習狀況、兩造之生活作息等情事,兩 名子女都已經習慣行之有年的會面交往模式,基於最小變動 原則,維持乙○○擔任丙○○之親權人,並使兩造依高院會面交 往方案執行,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請求駁回甲○○之反聲請 。
二、甲○○對於乙○○聲請之答辯及其反聲請意旨略以:㈠、答辯意旨略以:兩造離婚後,乙○○未曾主動告知丙○○在校之 任何活動,甲○○曾於107年間要求陪伴丙○○入學,然遭乙○○ 拒絕,甲○○退而求其次,要求乙○○協助紀錄丙○○之入學動態 紀錄予甲○○保存留念,亦遭乙○○置若罔聞,甲○○僅曾到場參 與2次丙○○學校運動會,係因丙○○以電話邀請甲○○,且該2次 與會均為當月單數週即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所定甲○○會面交往 期間,甲○○未曾於雙數週參與丙○○之學校活動,乙○○所述, 並非屬實。其次,109年間,甲○○欲利用暑期8月與丙○○同宿 期間安排家族旅遊,因暑期旅宿安排不易,甲○○須提早數月 安排行程,然乙○○從未提供丙○○之學校行事曆供參考,且遲 至8月27日早晨始以簡訊告知隔日為返校日,惟甲○○安排之 旅遊行程於同年月27日晚間結束,28日尚有已預先報名之消 防夏令營,不得已始向學校請假,亦與學校老師確認返校事 項係認識新教室及打掃環境,無任何課程安排,是甲○○之旅 遊行程與丙○○之返校日重疊,係因乙○○怠惰、遲延預告返校 日期之疏失所致,不可歸咎於甲○○。另乙○○自身亦有多次安 排旅遊行程而延誤將丁○○送回之情形,甲○○未曾責難,乙○○ 亦曾同意甲○○於週末晚送回丙○○之提議,可見兩造間並非無 法協商之情形。
㈡、反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按高院會面交往方案與子女會面交 往因遇下列情事而有執行困難,且乙○○有不利益未成年子女 之情事,就丁○○之部分,請求准予兩造改依甲○○所提出附表 「甲○○請求變更」欄所示方案與丁○○會面交往,就丙○○之部 分,先位請求丙○○之親權行使負擔改由甲○○任之,備位請求 兩造改依附表「甲○○請求變更」欄所示方案與丙○○會面交往
,理由如下:
⒈甲○○於000年0月間向乙○○要求於丙○○生日之9月30日為丙○○慶 生遭拒,甲○○只好購買生日蛋糕送往丙○○之課後補習班表示 祝福、與丙○○合影後即離開,補習班亦同意於下課時間讓丙 ○○班上師生吃蛋糕同樂,乙○○卻要求補習班退還蛋糕予甲○○ ,嚴禁丙○○吃蛋糕,乙○○於當日晚上6時去接丙○○時,與在 場之甲○○發生言語衝突,事後甲○○與丙○○通話時,丙○○哭泣 表示遭乙○○質問為何沒有勸甲○○不要來桃園慶生,並稱「爸 爸他因為這次不開心,所以他後天要10點直接去載哥哥,讓 他不去上英文…他說按照法律約定10點」、「我不知道為什 麼,只要說想要看你,爸爸只要說到有關你的事情,就會被 他罵…他就是要用電動或著是日常生活中控制我」、「如果 我不小心用錯什麼東西,跟你講的、跟你有關係的,說跟你 有關係的事情,他就會生氣,就會發狂,然後就會出很多功 課讓我寫不完」、「爸爸說你明天9點不准讓哥哥去上課, 要把哥哥帶回家,他說法官說只能在家裡帶哥哥…爸爸叫我 這樣說」、「爸爸說以後8點以後就不能跟你講話了,他說 這是法官說的…他就說要叫警察把你抓去關」、「媽媽對不 起,除非逼不得已你不要8點以後才打給我,因為你8點以後 打電話給我,我不一定可以接得了電話,像有一次你打過來 ,我就被爸爸瞪了」、「(你現在真正害怕的事情是什麼)就 是他會叫法官、或是叫警察對你做什麼事情…怕以後見不了 你」等語。然而,丁○○小學時期即於週六上午時段補習英文 ,過往因配合乙○○之會面交往而採錄音日後補聽方式進行, 惟學習效能不佳,國中後更有補習需求,前經乙○○同意,丁 ○○得於週六英文課程結束後,再隨乙○○返回桃園會面交往, 然上開慶生衝突事件後,於000年00月間由乙○○與丁○○會面 交往之週六上午,丁○○自主至英文補習班上課,乙○○不自行 詢問丁○○之上課意願,強要甲○○將丁○○攜回,且通知警察到 場,縱丁○○對乙○○請求「爸爸你可不可以12點30分再來接我 ,我想要把英文課上完」,乙○○仍罔顧丁○○意願,執意將丁 ○○接回,並向丁○○解釋稱「因為你媽媽去和丙○○慶生,所以 必須把你接回來」,顯見乙○○為慶生事件遷怒丁○○,以不讓 丁○○週六補習作為發洩、報復手段,侵害丁○○學習利益。 ⒉又丙○○自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對丙○○責難、要求傳話, 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哭泣等狀況,更向甲○○ 告知自己有幻想「好朋友」,經甲○○於000年00月間帶丙○○ 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醫師認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定期 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親權 ,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乙○○又於000年00月間對丙○○
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點以後不打電話 」,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而有危害丙○○身心健 康之情事。
⒊另於000年0月間,甲○○與丙○○約好於5月8日共度母親節,並 提前告知乙○○,然甲○○於5月7日晚上開始無法聯繫丙○○,於 5月8日早上收到乙○○訊息告知,甲○○僅得於晚上6點至9點與 子女會面,然當日早上甲○○到達乙○○桃園住處樓下仍無法聯 繫乙○○,經乙○○父親告知,乙○○於5月7日晚間即攜丙○○回苗 栗老家,甲○○復趕至乙○○苗栗老家,仍無法與乙○○聯繫,最 終導致甲○○無法與子女共度母親節,嗣經丙○○事後告知,乙 ○○明知甲○○與子女約定於5月8日母親節相聚,竟於5月7日晚 間刻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予 丙○○聯繫甲○○之機會,縱丙○○表示希望與母親共度母親節, 乙○○仍怒言厲色表示「要將甲○○抓去關」,丙○○因畏懼以後 見不到甲○○,不敢再有任何要求,只能與乙○○及其女友家人 過母親節。
⒋此外,113年4月清明連假,乙○○帶同丙○○前往高雄遊玩,然1 13年4月6日甲○○與丙○○聯繫,丙○○表示自己腹瀉1日,身體 畏寒,向乙○○反應,乙○○並未帶丙○○就診,甲○○於113年4月 7日多次詢問乙○○丙○○之情形,均未獲回應,乙○○對於丙○○ 身體不適逕毫無作為,甚至丙○○表示自己牙痛數日,甚有發 燒情形,乙○○全然未予理會,也未帶同丙○○就診,而有害丙 ○○之身體健康。綜上,丙○○長期遭受乙○○心理霸凌,有害丙 ○○之心理健康,且據乙○○提出之桃園國軍醫院診斷結果,亦 證實丙○○確實有身心狀況,是由乙○○擔任丙○○之親權人,顯 然不利於丙○○之最佳利益,而有改定親權之必要。 ⒌又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七項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國中 後,除上開㈠以外,得於暑假增加15日之同住…」,然上開文 字內容不明確導致難以執行,且未有寒假期間同住權之輪值 約定,另每月如遇有第5週之週末均歸屬乙○○會面交往期間 ,並不公平。
⒍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一條第十項寫明「如經他方同意, 兩造均得於上開期間以外之時間,至他方之住處接未任親權 之未成年子女外出,並應將未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送回他方 上開處所」,然甲○○於108年、109年間多次向乙○○要求與丙 ○○於週間會面,均遭乙○○以週間會面非例行性會面交往期間 、會面交往方案未約明未同住方得於週間會面交往而拒絕。 ⒎高院判決會面交往方案第三條寫明「如上訴人偕同丁○○或被 上訴人偕同丙○○出國時,應提供丁○○、丙○○之相關證件以配 合他方辦理相關手續,出國旅遊之費用則由偕同出國之他方
負擔」,然甲○○於108年暑假安排家族泰國旅遊時,遭乙○○ 執詞拖延交付丙○○之證件,使甲○○難以申辦護照及購買機票 ,嗣經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乙○○始配合交付相關證件。
⒏高院會面交往方案第四條寫明「除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外,兩 造分別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skype、電子郵 件)等方式與丁○○、丙○○聯絡。但於國小畢業前以上開方式 聯繫應於每日下午8時前」,然甲○○多次要求與丙○○以手機 或電腦視訊,均遭乙○○以保護隱私、丙○○年幼不應持有手機 、家裡沒有傳真機等理由,拒絕提供其個人或家屬之手機供 丙○○視訊,或要求甲○○自備裝置供丙○○視訊,然乙○○之住處 有家用電腦、IPAD等,二子均有能力使用電腦連網,只要於 該電腦設備安裝視訊軟體、開放乙○○家中WIFI、其個人或家 屬手機分享網路,即可由丙○○自行操作視訊,乙○○亦可控管 電腦設備之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視訊鏡頭拍攝環境等,難認 乙○○所執之詞有理由,此外,丙○○現安親班下課返家時間已 接近晚上8點,高院會面交往方案訂於晚上8點前完成視訊, 將使視訊會面之執行顯有困難。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准予離婚 ,其中丁○○之親權由甲○○任之,丙○○之親權由乙○○任之,會 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如附表「高院原附表」欄所示。 ⒉丙○○於000年0月間係與甲○○共度,丙○○因參與甲○○規劃之行 程,致未能於109年8月28日如期參加學校返校日。 ⒊乙○○以甲○○已於110年9月25日為丙○○慶生,不同意甲○○於110 年9月30日丙○○生日當天慶生,兩造因此發生衝突,此後乙○ ○禁止甲○○與丙○○於晚上8點以後電話聯繫,並要求丁○○不能 於乙○○會面交往之週六早上參加英文補習課程,而應於會面 交往期間之週六上午10時由乙○○接回桃園為會面交往。甲○○ 就上開衝突事件對乙○○及其父提起妨害自由等告訴,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 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是否改定丙○○之親權人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
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 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 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 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 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3項、第1055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 文。甲○○主張本件有改定丙○○親權人等事由,為乙○○所否認 ,甲○○應就乙○○有何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行使親權係不利於 丙○○之情事,舉證證明之。
⒉甲○○以①000年0月間自己曾向乙○○要求於丙○○生日之9月30日 為丙○○慶生遭拒,甲○○因此於9月30日購買生日蛋糕送往丙○ ○之課後補習班表示祝福、與丙○○合影後即離開,補習班亦 同意於下課時間讓丙○○班上師生吃蛋糕同樂,但乙○○卻要求 補習班退還蛋糕予甲○○,嚴禁丙○○吃蛋糕,且乙○○於當日晚 上6時去接丙○○時,與在場之甲○○發生言語衝突,之後甲○○ 與丙○○通話時,丙○○哭泣表示遭乙○○質問丙○○為何沒有勸甲 ○○不要來桃園慶生,且任意改變原先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 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且自該次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 對丙○○責難、要求傳話,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 、哭泣等狀況,並因此出現幻想,甲○○於000年00月間帶丙○ ○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經醫師認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 定期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 親權,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且乙○○於000年00月間對 丙○○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點以後不打 電話」,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②於000年0月間 ,甲○○與丙○○約好於5月8日共度母親節,並提前告知乙○○, 然甲○○於5月7日晚上開始無法聯繫丙○○,於5月8日早上收到 乙○○訊息告知,甲○○僅得於晚上6點至9點與子女會面,惟甲 ○○當日上午抵達乙○○桃園住處樓下仍無法聯繫乙○○,經乙○○ 父親告知,始知乙○○於5月7日晚間即攜丙○○回苗栗老家,甲 ○○復趕至乙○○苗栗老家,仍無法與乙○○聯繫,最終導致甲○○ 無法與子女共度母親節,嗣經丙○○事後告知,才知道乙○○明 知甲○○與子女約定於5月8日母親節相聚,竟於5月7日晚間刻
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予丙○○ 聯繫甲○○之機會,並向丙○○表示「要將甲○○抓去關」,丙○○ 因畏懼以後見不到甲○○,不敢再有任何要求。③乙○○無視丙○ ○身體不適之情形(113年清明連假腹瀉、牙痛),未帶丙○○就 診,也未給予舒緩身體狀況之必要處置,有害丙○○之身體健 康,主張乙○○擔任丙○○之親權人,顯然不利於丙○○之最佳利 益,而有改定親權之必要。經查:
⑴就丙○○慶生事件,甲○○認乙○○禁止丙○○享用蛋糕、要求補習 班將蛋糕退回、到場接走丙○○之方式,導致丙○○心生畏懼, 且因遷怒而任意改變原先已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定,違反 友善父母原則。然依甲○○所提出之兩造訊息內容(本院110年 度家親聲字第69號卷【下稱69號卷】一第335頁至第337頁) ,甲○○於110年9月27日傳送訊息給乙○○稱110年9月30日為丙 ○○之生日,自己已跟丙○○約定將於丙○○補習結束後接丙○○外 出慶生,之後再送回乙○○住處,於110年9月29日再次傳送訊 息給乙○○,重申自己將於110年9月30日丙○○補習結束後接丙 ○○外出慶生一事,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點44分,傳送訊 息給乙○○,表示自己已與跟丙○○約好補習結束後將與丙○○外 出慶生,而乙○○於同日下午5點47分回傳訊息給甲○○,表明 該時間並非甲○○之會面交往時間,要求甲○○應依高院會面交 往方案進行,隨後甲○○於訊息中表示乙○○之權利並未遭到侵 犯、指責乙○○情緒控管失控、不及時回覆簡訊,乙○○則於同 日晚間9時7分許,傳送訊息給甲○○,表示自己已於110年9月 29日囑託丙○○轉達甲○○應依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復 於110年10月1日上午8點54分,傳送訊息告知甲○○自己將依 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於110年10月2日上午10點接丁○○進行會面 交往等情,甲○○雖認該次衝突係乙○○所引起,惟110年9月30 日並非甲○○與丙○○會面交往之時間,本應尊重乙○○對於該時 段之行程規劃,縱使甲○○早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9日 曾傳送訊息給乙○○,表示自己已與丙○○約定將於110年9月30 日前往丙○○就讀之補習班等待丙○○補習結束後,欲接丙○○外 出慶生,但實則甲○○於110年9月30日前往丙○○補習班前,應 已自丙○○處獲悉乙○○並未同意甲○○於110年9月30日前往補習 班接丙○○外出慶生之事,否則丙○○不會於110年9月30日晚間 向甲○○表示「妳今天為什麼要來?」、「我是說妳今天為什 麼會在智冠」、「可是我不是昨天跟妳說過,爸爸說不行」 等語(69號卷一第340頁),堪認甲○○知悉乙○○並未同意甲○○ 於非探視丙○○之期間前往丙○○所在補習班為丙○○慶生,其猶 執意前往,雖其愛子心切,希望能於丙○○生日當日為丙○○慶 生,然乙○○係丙○○之親權人,且兩造過往關係並非融洽,乙
○○既已於110年9月29日請丙○○轉達甲○○表示自己希望甲○○依 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甲○○當予以尊重,故甲○○在 未徵得乙○○同意之下,於非會面交往時間前往丙○○所在補習 班為丙○○慶生,甚表示要帶丙○○外出慶生,致使獲悉上情之 乙○○認其未受尊重而心生不悅,遂而要求補習班退還甲○○所 贈與之蛋糕,並將丙○○帶離補習班,其反應雖嫌過當且使丙 ○○內心感到氣憤、難堪,惟倘乙○○、甲○○能立於彼此立場相 互尊重、溝通,此次衝突並非無法避免,且甲○○就該次慶生 衝突事件之發生,實有可歸責之處。又甲○○指稱乙○○因慶生 事件而遷怒丁○○,任意改變原先已同意丁○○週六補習之約定 、逼迫丙○○轉達乙○○之要求,致使丙○○身心承受龐大壓力, 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然就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有關兩造應遵守 事項中,本已載明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兩造之 書面同意或經法院裁定,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 亦不得以學校以外之課餘活動(如才藝班、安親班等)妨礙會 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兩造就有關丁○○與乙○○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時間之變動,並無任何書面約定,也未經法院裁定變 更,再參以乙○○與甲○○之訊息內容(69號卷一第333頁),乙○ ○提及自己已超過三個半月未能與丁○○會面交往,表示將於1 10年9月4日依裁定內容接丁○○,嗣經甲○○回復「你不是剛跟 孩子通話表示同意以後都在補習班課程結束後約13:00來接 他,我尊重你跟孩子的協議阿」等語,顯見丁○○於與乙○○會 面交往時間內補習之情形不僅已影響乙○○之探視權利,更與 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有違,嗣又發生慶生衝突事件,乙○○ 因此要求丙○○轉達甲○○自己將於110年10月2日上午10點在甲 ○○住處接丁○○進行會面交往,並要求丙○○往後應遵守晚上8 點後即不可與甲○○打電話之規範,雙方嗣於110年10月2日就 乙○○應在何處接走丁○○一事發生爭執,此有甲○○所提出之錄 音譯文內容、兩造訊息對話內容附卷可參(69號卷一第340頁 至第353頁),惟觀諸前開事件之發生,恐係因乙○○長時間未 能完整與丁○○會面交往而有所不悅,又於110年9月30日發生 慶生事件衝突,乙○○因而要求丙○○轉知甲○○自己之後將依循 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內容與丁○○會面交往,強勢要求丙○○以後 晚上8點後不可與甲○○打電話,然縱使乙○○就自己過往未能 依照高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進行探視丁○○,且認甲○○未尊重 其親權之行使,故要求甲○○依據高院會面交往方案進行子女 會面交往,惟其未能妥適處理自身情緒而片面推翻自己先前 與丁○○之約定內容,已造成丁○○之困擾,再者,其一再要求 丙○○轉知甲○○自己將依照高院會面交往方案於110年10月2日 前往甲○○住處接丁○○之舉,更是將丁○○、丙○○捲入兩造紛爭
,致使丁○○、丙○○承受不應有之精神壓力及不便,所為亦屬 不當,而探究前開紛爭之緣由,實乃係因雙方均未能遵守高 院會面交往方案,彼此間復欠缺互信基礎,難以善意溝通, 於發生衝突時,又未能立於有利子女之立場思考所致,故兩 造就前述衝突事件之發生均難謂無責。
⑵又甲○○稱自慶生衝突後,因乙○○不斷對丙○○責難、要求傳話 ,遭致丙○○持續出現焦慮不安、低落、哭泣等狀況,並因此 出現幻想,且甲○○帶同丙○○至淡水馬偕醫院就診,經醫師認 為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應定期追蹤治療,卻遭乙○○斥責甲○○ 擅自帶丙○○看診不尊重其親權,拒絕協力依醫囑追蹤治療, 甚至乙○○對丙○○惡意施以大量罰寫內容如「不要亂講話、八 點以後不打電話」,且期限內未罰寫完成將加倍罰寫,並提 出甲○○與丙○○之對話錄音譯文、甲○○與乙○○之訊息內容、丙 ○○於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丙○○罰寫內容等件為 據(69號卷一第401頁至第417頁、69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59 頁、69號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惟丙○○因身心狀況有異, 分由甲○○、乙○○帶往淡水馬偕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 其中丙○○於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時自述因為父母問題,心情 害怕,想父母的事情時,「鬼」比較容易出現,並表示偶爾 會看到「好朋友」、「壞朋友」出現,經醫師評估丙○○有適 應障礙症,建議父親與母親應盡量溝通,持續關懷輔導丙○○ ,並建議學校輔導室介入輔導,門診持續追蹤,而於淡水馬 偕醫院就診時,丙○○則自述會看到「好朋友」、「壞朋友」 ,會做惡夢,提及怕被爸爸罰寫、擔心自己跟媽媽講話會被 錄音以及想跟法官說自己想住臺北,不想住桃園等情,經醫 師評估丙○○疑似思覺失調類群或精神疾病,未明確型,並認 丙○○之父母處於離婚狀態,建議確保相關檢查及後續治療皆 須完成,建議學校老師可知道相關情形等情,此有台灣基督 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1年5月5日 馬院醫精字第1110002651號函暨丙○○病歷資料、國軍桃園總 醫院111年5月5日醫桃企管字第1110005088號函暨丙○○之病 歷資料附卷可參(69號卷二第175頁至第239頁、第255頁至第 267頁),足見丙○○確實因父母離異後承受壓力致其身心失調 ,惟肇致該等身心異常之成因甚多,是否可全然歸責乙○○所 致,實非無疑。又雙方對於丙○○之身心議題各執己見,雖前 經本院函請雙方共同偕同丙○○前往第三方醫院就診,然兩造 仍無法偕同辦理,難以就丙○○身心議題之處理方式取得共識 ,惟縱使乙○○就丙○○身心狀況之處理方式未能獲得甲○○之認 同,然此僅係雙方意見不一,尚無法遽此即認乙○○對丙○○有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⑶另就111年5月母親節事件,甲○○雖稱自己與丙○○約好111年5 月8日至乙○○住處接丙○○外出共度母親節,然丙○○卻於111年 5月7日晚間遭乙○○帶至苗栗,甲○○於111年5月8日上午至乙○ ○住處未能見到丙○○,經乙○○父親告知後始知丙○○人在苗栗 ,甲○○因此前往苗栗欲與丙○○見面,並傳送簡訊告知乙○○, 但均未獲回應,最終導致甲○○無法與丙○○共度母親節,事後 經丙○○告知,才知乙○○明知甲○○與丙○○已約定於母親節相聚 ,竟於111年5月7日晚間刻意將丙○○帶離桃園住所,且不告 知外出目的地,不給丙○○聯繫甲○○之機會,並向丙○○表示「 要將甲○○抓去關」,丙○○因畏懼以後見不到甲○○,不敢再有 任何要求,並提出兩造訊息內容、甲○○與丙○○之錄音對話內 容、甲○○與乙○○父親之對話內容等件為證(69號卷三第77頁 至第91頁)。惟甲○○雖於111年5月6日、7日分別傳送訊息給 乙○○表示自己將於111年5月8日上午9點至18點與丙○○共度母 親節,經乙○○於111年5月8日上午8時41分回傳訊息告知甲○○ 自己之所以能與子女共度父親節係基於高院會面交往裁定內 容,並表示請甲○○遵照高院之會面交往方案,足見乙○○並未 同意甲○○前開請求,惟甲○○仍以自己已與丙○○有所約定而執 意前往桃園、苗栗欲接丙○○共度母親節,然該期間本屬乙○○ 與丙○○之會面交往時間,乙○○要求甲○○遵守高院會面交往方 案,難謂無據,且乙○○雖未讓丙○○與甲○○見面共度母親節, 然其最終仍讓丙○○於111年5月8日晚間與甲○○電話聯繫,自 難徒以乙○○未讓丙○○與甲○○共度母親節,即認其非友善父母 ,況且甲○○未遵循高院會面交往方案,執意於母親節當日與 丙○○見面,不僅影響乙○○與丙○○會面交往時間,更因此引發 後續紛爭,且使年幼之丙○○產生不必要之誤會,甲○○所為並 非妥適,至於乙○○是否確有因該次事件向丙○○表示「要將甲 ○○抓去關」,尚乏相關實據,難以僅憑甲○○單方陳述即認該 情為真,故甲○○主張乙○○前開所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難認 可取。
⑷另甲○○主張乙○○於113年4月清明連假帶同丙○○前往高雄遊玩 ,然於113年4月6日甲○○與丙○○聯繫時,丙○○表示自己腹瀉1 日,身體畏寒,向乙○○反應,但乙○○並未帶丙○○就診,甲○○ 因此於113年4月7日多次詢問乙○○丙○○之情形,均未獲回應 ,另稱丙○○表示自己日前牙痛數日,有發燒情形,已干擾丙 ○○正常上課之專注力,但乙○○全然未予理會,也未帶同丙○○ 就診,乙○○對於丙○○身體不適,毫無作為之舉,有害丙○○之 身體健康,並提出兩造通聯及訊息內容為據(69號卷三第357 頁至第359頁),惟就甲○○所稱丙○○因腹瀉、牙痛而身體不適 之詳細狀況為何、是否急需就診,抑或服用藥物治療,或待
身體靜養修復即可,尚難一概而論,縱甲○○認乙○○未積極帶 同丙○○就醫或給予必要舒緩身體不適之作為,然照護子女方 式因人而異,實難僅因甲○○不認同乙○○之照護方式即認乙○○ 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⑸又本院先前曾命程序監理人就兩造及丁○○、丙○○進行調查, 結果略以:
①親方狀態評估:
父親方面,從父親描述雙方關係演變歷程,父親受過往與母 親相處經驗影響,傾向於以負面角度解讀母親作為與意圖, 於離婚案件判決後,父親成為丙○○之親權人,但在教養丙○○ 時遇到困難,當父親管教丙○○後,丙○○會向母親哭訴,母親 會對丙○○表達不認同父親說法的立場,也會傳送訊息質問父 親,母親在教養上的介入令父親困擾。然父親過往對會面事 宜是有彈性,且平常未阻止丙○○與母親聯繫,可見父親對母 親之善意,但坦言因對母親的負向情緒致使父親不願與母親 直接溝通,故經常透過孩子傳話,父親需了解親方間關係衝 突之下,父親透過丙○○傳話之方式令丙○○被卷入親方衝突, 令丙○○陷入為難狀態,增加丙○○心理負擔。又兩方對於監護 權之權責各有認定,父親認為自己不介入丁○○學校事務,母 親亦不應介入丙○○學校事務,然父親不介入丁○○學校事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