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義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琪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商業股份有限公│94年2月2日 │95,256元 │CC0000000 │ │
│ │司負責人張枋霖 │司嘉義分公司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