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敏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
1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 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 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轉匯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為獲取報酬,仍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23 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或成員中有未 滿18歲之人)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相關資訊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 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告訴人張新運、甘百禾、江彩菊、蘇幸敏、魏利穎、 林阿免、林育維、黃翌銘共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 錯誤,因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匯時間,將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金額轉匯至本案帳戶,前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 員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離析、切斷詐欺犯罪所得與不 法行為之關聯性而為洗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
二、追加起訴意旨則以:被告於112年3月8日與馮國明簽訂房屋租 賃契約,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千元承租位於臺北市○○區○○ 路00巷00弄0號3樓【(302號房),乃分租型房間,未另設門 牌號碼】,租期1年,於馮國明過世前因不明原因改入住同 樓層303號房,詎被告竟於113年1月21日中午某時許,因忘記 帶鑰匙在身上且因連續多月未繳房租致不好意思向房東丙○○
借用鑰匙,復不願自費負擔鎖匠開門費用,為進入自己居住 之303號房間,竟基於毀損他人所有物之犯意,逕用腳把該 房間大門踹開,致該扇木門跟門框脫落而不堪使用(修復費 用約4,300元),足以生損害於該屋所有人即房東乙○○與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三、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 列:(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 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 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 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 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在刑事訴訟法、刑 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 判法、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院審核 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 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 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 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俾 與公平法院理念相契合。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 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 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 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案情繁雜如併案審 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共犯其 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罪),對於 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 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 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等情形,受理不當追加起訴之 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 ,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禁制 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實踐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3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及實現公 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 參照)。
四、經查
㈠檢察官前以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涉有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97號、第2308號、第2309號 、第2310號、第2311號、第2312號、第2313號、第2314號) ,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4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 ,再以被告毀損承租處所房間木門跟門框,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以被告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 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1913號),且由本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602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合先敘明。 ㈡對照前案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可知,前案與本案所涉犯罪事實 、構成要件完全不同,且犯罪時間、地點互異,就犯罪手段 、被害人及侵害之法益顯然有別,是本案與前案所載涉嫌犯 罪內容,依形式觀察,均有各自獨立之重要程序及實體事項 仍待確認及釐清,就證據性質、證據能力之爭議情形,各自 亦有相當差異,兩案尚無證據共通性,亦缺乏特殊關聯性, 日後就此部分需要相當時間加以調查審理,可預見本案將產 生與前案顯然不同之審理、調查方向,而須另外耗費相當之 勞力、時間、費用,無從達到減省勞費之訴訟經濟效果。則 在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下允許 追加起訴,在起訴犯罪事實不同、訴訟資料不同之情況下, 無止盡的詰問不同證人,調查不同之證據,勢必造成無止盡 的訴訟延滯,更有害追加起訴訴訟經濟之目的,當非追加起 訴之立法目的。
㈢另追加起訴之案件,同有創設特定法院(法官)之結果,與 法定法官原則有相當衝突。因此,得以追加起訴者,倘擴大 至與本案全然無涉之相牽連案件(例如一人犯數罪之情況) ,有可能造成檢察官先就次要案件提起公訴,視分案結果, 在訴訟程序進行之過程,挑選屬意之法院(法官),而就其 特定之法院(法官),以追加起訴之方式追加主要案件,如 非屬意法院,則選擇獨立起訴,如此即可能產生規避案件輪 分,而指定特定法院(法官)之情形,而追加起訴之訴訟經 濟效果,反因此種毫無限制相牽連案件之定義,不僅無從達 成,反被濫用,導致根本與本案無關之被告或犯罪事實,仍 得藉此種指定管轄法院,與特定法院產生延綿不絕的繫屬案 件,法定法官原則所欲達到的盲目而隨機之分案精神即遭架 空,有違憲法上法定法官原則之意旨。
㈣綜上所述,本件追加起訴形式上固合於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 關係,然實質上難以利用前案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及 共通之訴訟資料,無從合理期待達成訴訟經濟之目的,亦缺 乏避免裁判歧異之需求等特殊關聯性,有礙被告之訴訟權及 各自兩案之訴訟進行,更有違憲法上法定法官原則之意旨。
從而,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與此制度設計本旨並不適合,難 認合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轉匯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張新運 於民國112年2月1日9時37分前,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張新運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3月1日 10時58分許 500,000元 2 甘百禾 於000年00月間,在LIN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甘百禾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3月1日 14時34分許 150,000元 3 江彩菊 於112年2月14日至同年0月00日間,加入告訴人江彩菊之LINE,嗣對其誆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2月23日 10時53分許 350,000元 4 蘇幸敏 於111年12月3日12時前,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蘇幸敏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2月23日 11時41分許 160,000元 5 魏利穎 於112年2月7日,在LIN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魏利穎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3月2日 10時40分許 10時42分許 50,000元 50,000元 6 林阿免 於112年2月7日,在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林阿免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3月1日 10時24分許 1,260,000元 7 林育維 於112年2月5日12時前,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林育維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2月24日 13時28分許 13時29分許 100,000元 92,000元 8 黃翌銘 於112年1月31日12時10分前,在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聯絡資訊、群組連結供告訴人黃翌銘加入,嗣於群組內誆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3月1日 11時58分 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