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358號
TPDM,113,審附民,135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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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58號
原 告 顏通和
被 告 范姜峻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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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