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彭宜柔
被 告 蔡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358號(即113年度審訴字第10
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