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55號
CYDV,94,訴,455,200510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其餘被告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 用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 29日起至96年11月29日止,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 息則按年息百分之5.17固定計算。被告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 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 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僅繳息至94年5月28日止,其後之本息即未依約繳納,目前 尚欠本金1,265,514元,及自9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17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被告連帶 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及繳息 明細表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



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繳息明細表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 、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核 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1/1頁


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