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代號AD000-A112204號(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簡凱倫律師
林安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余尚泓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
第2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號AD000-A112204號女子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尚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8條第1項罪嫌提起公 訴,聲請人代號AD000-A112204號女子為本案之被害人,為 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本 案被訴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 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罪,而屬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案件, 而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亦具備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資格 。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 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聲請人藉此瞭 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復無其他不適 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