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799號
TPDM,113,交簡,79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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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碧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
年度偵字第169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碧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並其論罪,除證據部分 補充增列「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調查筆錄」等件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科刑:
被告蘇碧雲於民國113年1月8日晚間11時30分許,無照駕駛 自用小貨車,沿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在同路段與和平西路3段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遂貿然起步撞擊其車頭前方仍在停等紅燈之機 車騎士即告訴人劉展宏,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傷,顯見被告 輕率駕車行為顯有過失,誠屬不該;而觀被告犯後於偵查中 坦認犯行,惟對洽商和解賠償乙事消極以對,甚至出言貶抑 告訴人,態度難謂良好,參以告訴人到庭表示之意見(見本 院卷第57至59頁調查筆錄),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 度、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裁 判書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性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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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