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林怡瑄
被 告 易辰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