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381號
TPDM,112,訴,138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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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皓宇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劉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8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乙○○、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 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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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