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 告 魏村雨被 告 詹宸翔 孫彬元 魏綱邑 游志誠 陳賢琞 薛念平 邱晨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詹宸翔、孫彬元、魏綱邑、游志誠、陳賢琞、薛念 平、邱晨恩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魏村雨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詹宸翔、邱晨恩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 序中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然訴訟外 和解並無終結民事訴訟程序之效果,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 尚未消滅,仍應由本院移送民事庭處理。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蕭淳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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