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64號
TPDM,111,附民,16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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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魏村雨
被 告 詹宸翔

孫彬元

魏綱邑
游志誠
陳賢琞



薛念平
邱晨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宸翔孫彬元魏綱邑游志誠、陳賢琞、薛念 平、邱晨恩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魏村雨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詹宸翔邱晨恩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 序中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然訴訟外 和解並無終結民事訴訟程序之效果,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 尚未消滅,仍應由本院移送民事庭處理。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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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