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60號
TPDM,111,附民,1060,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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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楊子萱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陳永銘
陳信欽


許家碩


婁景雲

姚博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陳信欽婁景雲姚博仁許家碩等5人 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楊子萱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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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