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被 告 沈振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振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財團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