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9年度,29號
TPDM,109,金重訴,29,20240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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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惠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徐嘉翊律師
被 告 林建邦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0281、11972、18244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
29497、25901、25115號、110年度偵字第5130、5131、23248號
、111年度偵字第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淑惠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林建邦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貳仟零捌拾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扣案之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貳佰柒拾貳張沒收。四、林淑惠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事 實
一、林淑惠係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22樓,下稱萬寶祿國際公司)、萬寶祿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下稱 萬寶祿生技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民國000年0月間籌劃另在 萬寶祿國際公司旗下成立亦由其擔任負責人之萬寶祿生技新 藥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下 稱萬寶祿新藥公司),是林淑惠就上開公司均屬商業會計法



第4條及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及商業負責人。林建 邦則係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7樓 ,下稱神菇玉公司)之負責人,以及「巴西蘑 菇之培養方法專利」(大陸地區專利號碼ZZ 000000000000. 1,下稱系爭蘑菇專利)之所有權人。
二、林淑惠與林建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亦均明知系爭蘑菇專利並無高 達人民幣5億7661元(以當時匯率計約新臺幣【下未稱幣別 者同】25億8148萬2970元)之價值,不應以此價值辦理增資 而技術作價抵充股款,林淑惠更明知萬寶祿新藥公司於104 年3月9日核准登記成立之資本額2000萬元係虛偽增資,未實 際充當公司資本(林淑惠於會計師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 ,即將上開2000萬元全數轉出挪作他用,因此涉犯公司法等 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犯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林淑惠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經判 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萬寶祿新藥公司實際上並無 資本,股票在市場上亦無流通價值,竟為大量印製股票對外 換取資金及抵償債務,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林淑惠、林建邦於106年2月13日簽訂專利權部分買賣合約書 (下稱專利權買賣合約),約定由林建邦將系爭蘑菇專利5 分之4之專利權,以315萬元出售給萬寶祿國際公司,再簽訂 技術作價入股契約書,約定林建邦、萬寶祿國際公司將系爭 蘑菇專利轉讓萬寶祿新藥公司使用,換取萬寶祿新藥公司發 行新股2億5000萬股(每股10元)之股權,亦即以技術作價 方式入股萬寶祿新藥公司。嗣林建邦於106年4月1日,經林 淑惠授權而代萬寶祿新藥公司委託其熟識之國霖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霖資產公司)不知情估價師吳國禎,依 據林建邦提供而虛偽不實之萬寶祿新藥公司未來營運計畫、 公司財務數據(包含培育地點、面積、預估營業收入、費用 等評估價值最為重要之基礎變因)運算系爭蘑菇專利之價值 ,吳國禎因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不能作為市場或大眾合理 判斷價值依據之「專利價值運算報告」(下稱系爭運算報告 ),報告內記載「在報告使用上,本報告僅供委託人作為公 司管理使用之參考,並不得據此作為唯一依據」等語,並因 係依據不實之資訊所出具,運算結論所記載「系爭蘑菇專利 在巴西蘑菇口服液、膠囊、甘來旺膠囊、巴西蘑菇強身錠等 保健食品產品之價值為人民幣1億3365萬元至1億8900萬元間 ;在肝臟保健、增強性功能等保健食品之價值為人民幣8052 萬元至1億2504萬元間;在食用菌產品之價值為人民幣2億62



57萬元間」之內容亦屬不實,吳國禎出具報告後,係將系爭 運算報告交付林建邦收受,再由林建邦轉知萬寶祿新藥公司 、林淑惠
 ㈡林建邦、林淑惠於知悉系爭運算報告結論後,欲以此虛增萬 寶祿新藥公司資本25億元(系爭運算報告結論之各品項產品 價值,均以最大值加總,總計人民幣5億7661元【以當時匯 率換算新臺幣約為25億8148萬2970元】),共同基於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建邦持系爭運算報 告,委託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弘基事務所)不知情 之會計師莊俊華辦理增資查核,林淑惠明知系爭蘑菇專利於 萬寶祿新藥公司並無25億元之價值,萬寶祿新藥公司亦未召 開董事會討論增資事宜,仍指示不知情之秘書吳璧伶在記載 萬寶祿新藥公司有於106年4月10日、4月17日兩度在該公司 會議室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且林建邦、萬寶祿國際公司 得以系爭蘑菇專利技術作價各抵繳股款5億元、20億元等不 實內容之106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 (下稱系爭議事錄),以及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 動表等文件上蓋用萬寶祿新藥公司之大小章,表示萬寶祿新 藥公司有召開董事會、系爭蘑菇專利之價值達25億元等意思 ,莊俊華會計師則在見有上開文件,並誤認系爭運算報告為 鑑價報告之情形下,草率出具106年4月20日萬寶祿新藥公司 增加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明萬寶祿新藥公司已收足股款, 進而協助萬寶祿新藥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辦理增資變 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認為要件均已具備 ,而於106年6月3日核准,並將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額自200 0萬元變更為25億200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司登記簿,足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 正確性。
 ㈢林淑惠於萬寶祿新藥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後,於000年0月 間,再指示吳璧伶委託印刷公司印製萬寶祿新藥公司之實體 股票(每股面額10元、每張1000股或10萬股),及向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辦理股票簽證(辦畢收據 日期為106年7月18日),印製完畢之股票則全數交由吳璧伶 保管、存放倉庫。林淑惠復自行邀約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 技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楊寧蓀擔任萬寶祿新藥公司之董事長, 營造萬寶祿新藥公司之生技專業形象(經濟部於106年8月2 日准許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為楊寧蓀,惟實際上仍由林淑惠擔 任萬寶祿新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全權決策處理該公司所有 業務及經營事宜),完成後續將對外大量流通萬寶祿新藥公



司股票以換取資金、抵償債務之準備。
 ㈣林淑惠身為多家公司之創辦人及負責人,明知公司資本之充 實及維持,對於公司經營能力及未來發展均影響重大,亦為 投資人考慮是否認購該公司股票之重要因素,卻在萬寶祿新 藥公司虛偽驗資、以不具相應價值之系爭蘑菇專利大幅虛增 資本,且其對於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均有實際處分權(林建 邦因增資取得之股票亦存放在萬寶祿新藥公司倉庫保管,且 林建邦已同意轉讓大量股票給林淑惠指定之人,另如後述) 之情形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林建邦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將上開虛增之股票移轉至附表 七編號1至4所示之債權人許素馨張德旺、楊勝得,以及張 景瑞之債權人(受讓人為連成才古鳳珠江美霞李惠玲 ,以此作為其積欠張景瑞債務之抵償方式),或出售給附表 七編號5所示友人馬寶琳,進而使債權人誤認債權已獲清償 而收受股票,獲得免除相關債務之不法利益,或使友人誤認 獲得相應價金價值之股票而收受股票,獲取不法財物(此部 分取得股票之人,尚無證據可認有再移轉股票,或係經由地 下盤商轉售、移轉股票),共計獲得抵償債務之不法利益34 70萬元、財物300萬元。
 ㈤林淑惠復知悉下列向其購買、抵債取得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 之人,目的多在將股票交由地下盤商包裝、行銷後,高價轉 售給一般不知情之不特定投資人,仍與林建邦、地下盤商  、楊丞屹、游博鈞葉清月及王奕富,共同基於未向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生效,透 過地下盤商以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有價證券(下稱非法出售 有價證券),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自106年7月 25日起,先將部分股票移轉至債權人張景瑞之配偶王麗秋 下(股票實質上處分權仍在林淑惠身上,移轉均仍須經林淑 惠同意),再將實質上為其掌控而掛自身、萬寶祿國際公 司、林建邦、王麗秋下之股票,自106年8月起至000年0月 00日間以下列方式移轉(股票流向詳附圖一、附圖二,楊丞 屹、游博鈞葉清月、王奕富共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均另移請檢察官為適法處理):
 1.出售給萬寶祿生技公司酵素直銷商楊丞屹(至少以300萬元 售出384萬股,楊丞屹取得股票後移轉至萬寶祿生技公司直 銷會員或股東,有部分再移轉至地下盤商所掌控之人頭吳保下後,由地下盤商出售給不特定投資人,詳附表六)。 2.抵償債務給萬寶祿生技公司酵素直銷商游博鈞(債務本利逾 1000萬元,抵債移轉100萬股,除移轉至萬寶祿生技公司直 銷會員或股東,再移轉至地下盤商所掌控之人頭吳保



外,另有部分移轉至地下盤商所掌控之人頭楊文捷、陳明翰 、黃彥智下,經陳明翰移轉至楊文捷、黃意涵下,由地 下盤商出售給不特定投資人,詳附表三至六)。  3.出售給葉清月(以2500萬元售出250萬股,共分2次,均由張 景瑞與葉清月接洽出售、以王麗秋下股票過戶;移轉至地 下盤商之人頭楊文捷、黃彥智、范民宏、陳明翰、黃意涵 下,由地下盤商出售給不特定投資人,詳附表二至五)。 4.出售給王奕富(以200萬元售出20萬股,移轉至地下盤商之 人頭林俊安下,由地下盤商出售給不特定投資人,詳附表 一)。
 ㈥除出售股票外,林淑惠復對外提供萬寶祿新藥公司之介紹、 研發進度報告等公司內部資料,供地下盤商包裝、行銷該公 司股票,嗣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地下盤商即據此製作投資評 估報告書(下稱系爭投評報告),記載萬寶祿新藥公司「實 收資本額25億2000萬元」、「已提出興櫃聲請,預計登錄興 櫃」等虛偽不實內容,並宣稱萬寶祿新藥公司預計研發之各 項藥品,商機均為數十億、數百億美元、歐元,營造萬寶祿 新藥公司前景及獲利營運可期之氛圍及誇大言詞,再由各地 下盤商旗下之業務員,對外自稱為「大亞洲市調有限公司」 、「鉅亨財經」、「啟揚投資顧問」、「聚元國際資訊有限 公司」、「富恆國際有限公司」、「凡恩財經」等公司投資 行銷人員,以撥打電話、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或寄送系 爭投評報告之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 ,致如附表一至六「買受人稱」欄所示之投資人(下分稱 姓,合稱本案投資人)陷於錯誤,認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 充足、營運獲利可期、股票確具可觀投資價值,進而購買萬 寶祿新藥公司股票,地下盤商因此與林淑惠、林建邦共同非 法出售有價證券、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總額達2億5396萬600 0元(透過人頭林俊安、范民宏、黃彥智楊文捷、黃意涵吳保達為出賣人移轉,買受人、出賣人、交割日期、股數 、單價、成交總價均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銷售總金額詳如 附表八),林淑惠則獲得楊丞屹、葉清月及王奕富給付之價 金3000萬元、抵償游博鈞之債務1000萬元(詳如附表九編號 1至4)。
㈦林建邦雖未實際參與萬寶祿新藥公司之營運,亦未詳細知悉 林淑惠將萬寶祿新藥公司虛增股票移轉他人之過程,然其乃 實際負責、經手萬寶祿新藥公司虛偽增資程序之人,且其先 前即曾變造神菇玉公司檢驗報告,與他人共同製作含有不實 內容之神菇玉公司廣告文宣及投資評估報告,進而以詐偽買 賣及非法公開招募出售自身下之神菇玉公司股票,於104



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並於000年0月間提起公訴,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智識程度 以及過往曾因相同犯罪遭檢警調查、起訴之經驗,顯然於10 6年間與林淑惠共同虛增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時,即知悉林 淑惠虛增資本、辦理股票簽證並印製實體股票之目的,係在 以虛增之股票對外移轉換取資金或抵償債務,卻因林淑惠同 意給付金錢,仍與林淑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縱使林淑惠持股票對外詐欺取財或得利,透過地下盤商非法 出售有價證券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 定故意犯意聯絡,除負責完成虛增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之行 為外,另將其所分得之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均交由林淑惠保 管、處分,更兩度與林淑惠簽立股權/股票轉讓同意書,先 後同意將其下920萬股之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轉讓予林淑 惠,以及1250萬股之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轉讓予萬寶祿國際 公司及其他關係企業股東(其中209萬5000股早於106年7月2 5日已移轉至王麗秋下,後續亦分批移轉至林淑惠指定之 人下),以此方式與林淑惠、地下盤商共同完成上開犯行 ,並取得林淑惠陸續給付之883萬2080元。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林淑惠、林建邦(下分稱姓,合稱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林淑惠部分
 1.訊據林淑惠固不否認其為萬寶祿新藥公司實質負責人,其曾 與林建邦簽訂專利權買賣合約,由萬寶祿國際公司以315萬 元向林建邦購買系爭蘑菇專利5分之4之專利權,嗣萬寶祿新 藥公司辦理增資25億元,係由林建邦及萬寶祿國際公司以系



爭蘑菇專利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且其於萬寶祿新藥公司增資 後,有請吳璧伶保管股票,並曾將股票以出售或抵債方式移 轉給多位債權人、王麗秋、馬寶琳、葉清月指定之人、王奕 富指定之人、楊丞屹、游博鈞等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詐欺取財及得利、非法出售 有價證券、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並辯稱:萬寶祿新藥 公司案發時確實有在經營及研發新藥,有發薪水也有藥物專 利,現在只是沒錢而未繼續聘人,但不是空殼公司,我均有 持續在經營。關於系爭蘑菇專利,我只知道林建邦在很多場 合都是受尊敬的,他和我說巴西蘑菇時是看好我的資源、人 脈,我認為這個專利很值錢,所以和林建邦合作,我尊重估 價師、會計師的專業,也認同系爭運算報告的價值,況且我 就是相信林建邦口頭跟我說的25億元,我不知道為何估價師 前後矛盾。再者,我從來不認識地下盤商,也未和地下盤商 聯絡,只是因債務問題以股票跟幾個特定人抵債,或將股票 賣給特定人,但真正有在外面銷售的股票是葉清月、王奕富 、楊丞屹他們流出去,不是我一個人可以操控,要把他們都 調查清楚云云。 
 2.辯護人則為林淑惠辯護略以:
 ⑴國霖資產公司於吳國禎作成系爭運算報告時,曾與萬寶祿新 藥公司簽約,載明鑑價係作為增資使用,吳國禎雖證稱其有 強調3種品項產品金額不能合併計算,然此未於報告內記載 ,吳國禎又始終未能提出合理解釋,且林建邦將系爭運算報 告送交莊俊華辦理增資查核簽證後,莊俊華亦作成簽證,林 建邦復未將鑑價、找莊俊華等事宜清楚告知林淑惠,則林淑 惠基於信賴辦理增資,並無可非難之處,卷內證據更看不出 林淑惠、林建邦就證券詐偽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 增資25億元之系爭蘑菇專利,林淑惠雖係以315萬元取得, 然此係因林建邦急需金錢,且希望未來可以一起經營萬寶祿 新藥公司,不能以交易價值與增資價值顯不相當,作為不利 林淑惠或林建邦之證據。
 ⑵萬寶祿新藥公司增資後,林淑惠僅有將股票轉讓給特定人以 擔保、抵償債務,或小額販售股票給特定人,其所抵償或出 賣之股票價值亦與當時股價並無差異。至於上開特定人如何 處分,並非林淑惠所得控制,否則即違反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是林淑惠主觀上並無轉讓股份給不特定人之意思,更曾於 發現股票遭地下盤商販賣後找律師發函制止,顯無證據證明 林淑惠與地下盤商有關,自不成立證券詐偽罪責云云。 ㈡林建邦部分




 1.訊據林建邦固不否認其為系爭蘑菇專利之所有權人,曾與林 淑惠簽訂專利權買賣合約,由萬寶祿國際公司以315萬元向 其購買系爭蘑菇專利5分之4之專利權,且其有代萬寶祿新藥 公司委託吳國禎就系爭蘑菇專利進行鑑價,再委託莊俊華辦 理增資查核,嗣其以系爭蘑菇專利抵繳增資股款而取得之萬 寶祿新藥公司股票,均係由林淑惠保管,其亦同意移轉部分 股票給林淑惠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詐欺取財及得利、非法出售有價證券、詐偽買賣 有價證券之犯行,並辯稱:我跟林淑惠接洽的時候,本來是 說林淑惠要出1000萬買系爭蘑菇專利,但林淑惠後來是以31 5萬買專利權的5分之4,當時她商譽不錯,說將來她公司上 市上櫃的話,我的養老金沒有問題,林淑惠都沒有跟我說要 如何經營公司,我也沒有參與,除了秘書以外,林淑惠也沒 有介紹任何人跟我認識云云。
 2.辯護人則為林建邦辯護略以:
 ⑴本案大致可區分為「取得系爭運算報告」、「會計師查核增 資」、「向不特定大眾販售股票」之3個階段,其中系爭運 算報告、會計師查核增資階段,林建邦僅有向吳國禎表示希 望將價值評估高一點,未要求將系爭蘑菇專利價值鑑定為20 多億元,其亦無法區辨鑑價報告與運算報告之差別。嗣莊俊 華於辦理查核增資時,亦誤認系爭運算報告係鑑價報告,進 而通過增資查核,則在資深會計師亦會被誤導,認為可以系 爭運算報告作價入股之情形下,如何能要求僅高中畢業且無 作價入股經驗之林建邦可作出比莊俊華更正確之判斷。況系 爭運算報告未記載3種品項產品金額不能加總,吳國禎亦未 向林建邦明示此事,自不能以林建邦遭系爭運算報告誤導而 增資之結果,認定其主觀上存在證券詐偽之故意。 ⑵至向不特定大眾販售股票階段,林建邦之印章、股票均交由 林淑惠保管,股票移轉係林淑惠所為,林建邦並未參與,亦 未取得金錢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二、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並為公訴人、被告、辯護人所未 爭執(金重訴卷三第224至226、237至241頁),均堪認定屬 實:
 ㈠林淑惠係萬寶祿國際公司、萬寶祿生技公司之負責人,並於0 00年0月間籌劃另在萬寶祿國際公司旗下成立萬寶祿新藥公 司,亦由其擔任負責人,有公司登記文件可證(警聲搜卷第 425至426頁、萬寶祿新藥公司登記卷影卷一)。 ㈡林建邦係神菇玉公司之負責人,以及系爭蘑菇專利之所有權 人,有相關專利文件可證(109偵10281卷一第428頁)。



林淑惠曾因將萬寶祿新藥公司於104年3月9日核准登記成立之 資本額2000萬元,轉出挪作他用,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 款罪,處有期徒刑5月,經林淑惠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最高法院,均經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金重訴卷三第105 至123頁、卷五第8至10頁)。
 ㈣林淑惠、林建邦於106年2月13日簽訂專利權買賣合約,約定 由林建邦將系爭蘑菇專利5分之4之專利權,以315萬元出售 給萬寶祿國際公司,有專利權買賣合約可證(109偵18244卷 第259頁)。 
㈤林建邦於106年4月1日,委託估價師吳國禎鑑定系爭蘑菇專利 之價值,吳國禎因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供萬寶祿新藥公 司作為內部經營管理參考」之系爭運算報告,報告結論記載 「系爭蘑菇專利在巴西蘑菇口服液、膠囊、甘來旺膠囊、巴 西蘑菇強身錠等保健食品產品之價值為人民幣1億3365萬元 至1億8900萬元間;在肝臟保健、增強性功能等保健食品之 價值為人民幣8052萬元至1億2504萬元間;在食用菌產品之 價值為人民幣2億6257萬元間」之文字,有系爭運算報告可 證(警聲搜卷第185至235頁)。
 ㈥林建邦復持系爭運算報告,代萬寶祿新藥公司委託弘基事務 所會計師莊俊華辦理增資查核,林淑惠並指示吳璧伶在記載 萬寶祿新藥公司有於106年4月10日、4月17日兩度在該公司 會議室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且林建邦、萬寶祿國際公司 得以系爭蘑菇專利技術作價各抵繳股款5億元、20億元等內 容之系爭議事錄,以及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等文件上蓋用萬寶祿新藥公司之大小章,表示萬寶祿新藥公 司有召開董事會、系爭蘑菇專利之價值達25億元等意思,莊 俊華會計師則出具106年4月20日萬寶祿新藥公司增加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表明萬寶祿新藥公司已收足股款,協助萬寶祿 新藥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經承辦 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6年6月3日核准,萬寶祿新藥公司資 本額自2000萬元變更為25億2000萬元,有公司登記文件可證 (萬寶祿新藥公司登記卷影卷一)。
 ㈦林淑惠於萬寶祿新藥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後,於000年0月 間,指示吳璧伶委託印刷公司印製萬寶祿新藥公司之實體股 票(報價日期106年7月4日,每股面額10元、每張1000股或1 0萬股,股票發行日期為106年6月3日),及由臺灣中小企銀 辦理股票簽證(辦畢收據日期為106年7月18日),有本院10 9刑保1892號扣案物備註A17「吳璧伶電磁紀錄」中之「輝映



印刷第一次股票發行印刷報價」、「臺灣中小企銀股票簽證 手續費收據25億2千萬元」電子檔可證。
 ㈧林淑惠另邀約中央研究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楊 寧蓀擔任萬寶祿新藥公司之董事長,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 6年8月2日准許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為楊寧蓀,有公司登記文 件可證(萬寶祿新藥公司登記卷影卷二)。
 ㈨林淑惠於萬寶祿新藥公司增資後,曾多次以萬寶祿新藥公司 股票抵償其積欠之債務(金重訴卷二第315至316頁、附表七 )。
 ㈩地下盤商曾製作記載萬寶祿新藥公司「實收資本額25億2000 萬元」、「將於107年登錄興櫃」、「萬寶祿公司組織架構─
管理部、新藥研發部、臨床研究部、臨床食品開發部、市場 行銷部」等內容之系爭投評報告,並由旗下之業務員(對外 自稱為「大亞洲市調有限公司」、「鉅亨財經」、「啟揚投 資顧問」、「聚元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富恆國際有限公 司」、「凡恩財經」等投資行銷人員)以撥打電話、傳送通 訊軟體LINE訊息,或寄送系爭投評報告之方式向不特定投資 人推銷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致本案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 萬寶祿新藥公司股票,銷售總金額達2億5396萬6000元(買 受人、出賣人、交割日期、股數、單價、成交總價及卷證出 處均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系爭運算報告所依據之運算基礎,係林建邦所提供之虛偽不 實資訊,故系爭蘑菇專利並無上開報告所示之價值,被告憑 此作價抵繳萬寶祿新藥公司之股款25億元,自屬虛偽不實, 此情並為林淑惠、林建邦所明知。
 1.林建邦、萬寶祿國際公司以系爭蘑菇專利技術作價抵繳萬寶 祿新藥公司增資股款,將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額自2000萬元 膨脹至25億2000萬元,並經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核准一事, 固據吳國禎出具系爭運算報告、莊俊華查核出具增加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然關於吳國禎、莊俊華製作上開報告之過程, 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如下: 
證人 證詞內容 卷證出處 吳國禎 ①我是實際寫系爭運算報告的人,106年間我與林建邦認識應該有7、8年,林建邦介紹說萬寶祿新藥公司要在大陸發展,剛好他有大陸專利巴西蘑菇的培育方式,所以希望出具報告,作為他們公司經營管理、未來參考依據,我有去公司找林淑惠作案件前的拜訪,印象中是在會議室進行1次接洽,就是談這項服務,林淑惠是說公司有這樣計畫,有評價的需求,並說是林建邦在負責,後續則是由林建邦處理,資料都是林建邦給我的,因為他就是這個專利的發明人,但我也有跟林淑惠的助理接洽過1、2次,就是說回報資料、有在處理這件事。我與林建邦討論的地點是在林森北路麥當勞,他有稍微介紹專利內容、未來的大概計畫、怎麼樣培育,主要是介紹這些東西,後面有陸續提供他的專利資料,談完的1、2次就簽約。林建邦有提供萬寶祿新藥公司相關營運資料給我作為運算參考,包含培育的地點、面積、未來營收這些,是林建邦直接跟我講的,最後國霖資產公司有於106年4月15日提出系爭運算報告給萬寶祿新藥公司,報告我是交給林建邦,沒有再另外寄給萬寶祿新藥公司或會計師。 ②我記得林建邦是說希望能夠高一點,我在調查局說過林建邦在簽約當天有暗示我可以照他的意思,在他的預測內盡量出具價值20多億元的專利價值運算報告,但我現在不太記得,我覺得這樣做評價報告風險太高,才跟林建邦說我只能出具運算報告,不能出具評價報告等語,應該在調查局的記憶較新,我現在記憶模糊,只能確定林建邦希望我們做高。 ③運算報告通常是比較針對客戶運用資產的委託人所擬定的營運計畫去作價值的運算,這個部分沒有歷史資料可佐證,只是計算一個合理性;評價或鑑價會比較嚴謹,比較有參考資料,所以財務預測可以從之前的財務數據看出未來的走勢,可是本案只是要去做這樣一個計畫,並沒有真正開始做執行,我有確實跟林建邦提到說報告只能做內部使用,書面也有寫,不可以拿去做外部使用,報告裡面也有寫目的是經營管理,如果是專門技術入股的話,已經有到外部使用,所以會計師會來驗證,在經濟部也是有管控,一般我們做這種案件,會計師在做查核、入股的時候,他會跟我們評價人員做案件瞭解跟確認,但這個案件後面我都沒有接觸到會計師,會計師拿去做技術入股,也沒有函證給我們公司,如果你函證給我,我就會跟你講說絕對不是這樣子,從頭到尾都沒有人問我。運算報告不能做為市場或大眾合理判斷的價值依據,投資價值跟市場價值是不一樣的,評價準則也是這樣說,我有跟林建邦解釋評價報告跟運算報告的不一樣。關於權利金法在計算時,預估營業收入的數字是林建邦跟我講的數字,我把數字填上去,然後跟產業市場做比較;淨現金流量折現法在計算時,相關數字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毛利、純益如果明顯違背市場合理的可能性這個可以發現,但是除了這個之外,有無辦法有這樣子的收入跟毛利還有營業費用,我都是無法驗證的。我們在出具報告之前有運算,會先跟客戶報告說我們算出來的結論就是這樣子,目的是為了要讓他確認這個報告的結果他是可以接受的,有沒有什麼其他要調整的地方,我是跟林建邦講。 ④報告中分成3個面向的產品,是跟林建邦討論出來,再分別去評估這3種面向產品價格。報告文字上是沒有記載,但我報告的原意3種產品價值是擇一關係,絕對不是可以加總,因為如果一個保健食品的價值可以20億,一般是比較超乎我的評價的經驗法則,他不是製藥業,就是一個保健食品,他個別的使用這個價值確實是存在,但很明顯看得出來它分成三個東西,我直接培養,生技這邊巴西蘑菇就直接去賣了,另外又種植同樣的面積,這些東西直接去提煉,我有跟林建邦說這是三個不同階段的產品,計算結果有重疊性,不能夠累加。  金重訴卷四第136至162頁 莊俊華 ①我大約於93年認識林建邦,106年間大約認識10幾年,我有受萬寶祿新藥公司委任進行資本查核跟辦理變更登記,是林建邦來委託,我不知道他為何會代表萬寶祿新藥公司來委託,他是中間人,說他有專利權請鑑價師鑑價,再請事務所幫他辦工商登記,我沒有再去跟萬寶祿新藥公司其他管理階層或人員聯繫,資料都是林建邦給我,費用則是用公司帳戶匯款給的。 ②林建邦當時是給我專利權證書跟他說的鑑價報告,董事會會議記錄是我事後跟林建邦要的。就我個人理解專利權價值運算報告與鑑價報告不一樣,我們認定的鑑價報告是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去進行鑑價的過程,所謂的價格運算報告就是隱含委託人自行提供的一些特殊要求跟資料。我承認我從頭到尾都認為它是鑑價報告,我拿到萬寶祿新藥公司106 年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上面也是寫鑑價報告,董事會都這樣寫了,我不會去懷疑,一直到去桃園調查局我才知道是專利權價格運算報告,照規定是要拿到鑑價報告才能出,如果我當時發現是運算報告,我不會再出資本查核報告。至於完成的報告交給誰我忘記了,應該是給公司。 金重訴卷四第165至174頁 2.依吳國禎、莊俊華上開證述,吳國禎係因被告、萬寶祿新藥 公司有鑑價需求,由林建邦引薦給林淑惠認識,後續關於評 估、鑑價事宜,則是由林建邦代表萬寶祿新藥公司繼續接洽 ,惟報告費用仍由萬寶祿新藥公司支付。關於系爭蘑菇專利 相關資料、萬寶祿新藥公司營運計畫、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 等(例如培育地點、面積、預估營業收入等),則由林建邦 指定地點、數字而告知吳國禎,吳國禎並未再作查核、驗證



,故吳國禎無法出具評價報告,僅能出具運算報告。且系爭 運算報告並非市場或大眾合理判斷之價值依據,與相較嚴謹 之評價或鑑價不同,不能作為外部使用,亦不應作為技術入 股之依據,該報告內所提及之3品項產品價值更應分開計算 ,如一個保健產品價值達到20億元已逾吳國禎評價時之經驗 法則。況公司技術增資應要以鑑價報告為依據,如莊俊華並 未草率行事而發現林建邦交付者僅係價值運算報告,因價值 運算報告隱含委託人自行提供之特殊要求跟資料,本來不會 出具本案增資之資本查核報告。由此可知,吳國禎出具系爭 運算報告時,僅係依林建邦(林淑惠、萬寶祿新藥公司均委 由林建邦接洽)單方面提供之公司營運計畫、財務數據(包 含培育地點、面積、預估營業收入、費用等最為重要之運算 基礎)進行運算,根本無任何佐證,復未經客觀查核或驗證 ,自不可能得以作為市場或投資大眾合理判斷之價值依據, 非僅吳國禎因此無法出具評價報告,更不能為外部判斷或技 術入股之用,此情核與我國評價報告公報、評價報告準則第 5條明確定義價值運算係「評價人員採行與委任人達成協議 之特定評價方法或程序」,並不適用評價報告準則(警聲搜 卷第281至283頁),以及系爭運算報告中明確記載「本次價 值運算目的係提供萬寶祿生技(即萬寶祿新藥公司,以下報 告內容均以萬寶祿新藥公司代換)作為內部經營管理之參考 依(依似為贅字)。報告中所使用市場相關統計分析及相關 財務資訊,其編製審核係經委託人確認無誤,本公司僅引用 其相關財務數據內容進行合理估算;而在不同之目的,使用 不同基礎假設或不同之報告日期,將對評估價值及報告內容 產生重大影響」、「報告相關財務資訊係由萬寶祿新藥公司 所提供,本公司假設其管理當局提供之資訊係屬正確可信」 、「運算過程中所使用未來財務預測之達成均係仰賴管理當 局以其專業能力逐步達成,任何變動均有可能對未來財務預 測產生重大影響」、「在報告使用上,本報告僅供委託人作 為公司管理使用之參考,並不得據此作為唯一依據」(109 偵卷第10281卷一第124至127頁)等語相符,堪認吳國禎、 莊俊華上開證述確屬有據。準此,系爭運算報告既不得作為 理性市場或大眾合理判斷價值之依據,被告本已不應以報告 結論之各品項產品加總金額,認定系爭蘑菇專利具有25億元 之事實。
 3.何況,被告均明知林建邦提供給吳國禎,作為系爭運算報告 運算基礎之萬寶祿新藥公司營運計畫、財務數據(包含培育 地點、面積、預估營業收入、費用等),均係虛捏不實之資 訊:




 ⑴承上所述,系爭運算報告之運算結果,係依據林建邦提供之 公司營運計畫、財務數據(包含培育地點、面積、預估營業 收入、費用等)而來,此包含具體說明萬寶祿新藥公司未來 就系爭蘑菇專利之營運計畫為「萬寶祿新藥公司未來於大陸 巴西蘑菇栽植地:上海青浦區、上海崇明島、天津市石家莊 、廣西南寧、海南省三亞市」,並附有預計栽種地之衛星俯 視地圖(109偵10281卷一第156至163頁),以及權利金折算 法中之「預估營業收入」、淨現金流量折現法中之「營業收 入」、「營業成本及費用」、「營業毛利率」等具體數字、 器械費用(如「109坪*60包太空包」、「人事6人*30000萬 」、「冷凍庫4座」、「乾燥機4座*80萬元」、「水電每月6 萬」、「泥炭土」)。然而,上開資料並非萬寶祿新藥公司 未來預計營運之狀況,甚至連種植地點、面積、相關數據, 均與萬寶祿新藥公司完全無關,業據林淑惠於偵查及本院訊 問時自承「要我提供相對應的數據給估價公司是不可能的」 (109偵10281卷一第350至351頁)、「我不可能跟林建邦提 到大陸要種在哪裡,甚至幾十甲要種在哪裡,我沒有說過, 我對特性、地點完全沒有暸解,怎麼可能說我要去種」(10 9偵10281卷二第365至366頁),此情復與林建邦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我們只是說在大陸種會很賺錢,林淑惠會幫忙找 地方種,這樣子而已,相關數據我沒有跟林淑惠討論過」等 語(金重訴卷五第90至91頁)相符。因此,林建邦代表萬寶 祿新藥公司提供給吳國禎,作為系爭蘑菇專利價值運算基礎 之營運計畫、財務數據,非僅未曾與林淑惠、萬寶祿新藥公 司確認,更與萬寶祿新藥公司毫無關聯,僅係憑空虛捏而來 ,更見系爭蘑菇專利並無系爭運算報告所示之價值,遑論可 以3種品項產品最高值相加之25億餘元認定系爭蘑菇專利之 價值,甚屬明確。
 ⑵林建邦係系爭運算報告之實際洽談者,對於其係提供虛偽不 實之萬寶祿新藥公司未來營運計畫、財務數據給吳國禎,故 系爭運算報告非僅不能作為市場或大眾合理判斷價值之依據 ,系爭蘑菇專利在此不實基礎之運算下,更無系爭運算報告 所示價值之事實,理當知悉甚明,自不待言。
 ⑶林淑惠係萬寶祿新藥公司實際跟唯一經營者,復係實際出資 委任吳國禎出具系爭運算報告,後續辦理公司增資事宜之人 (負責出具增資所須文件、修章、要求吳璧伶在相關文件上 蓋章、在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到、給付莊俊華委任費用等大小 事宜),清楚知悉其委由林建邦與吳國禎接洽,吳國禎出具 系爭運算報告之目的,即在評估「系爭蘑菇專利在萬寶祿新 藥公司日後營運之價值」,並欲以此專利技術增資,提高萬



寶祿新藥公司之資本額(此據林淑惠自承「106年林建邦主 動來找我,告訴我他有系爭蘑菇專利,價值可能不小,問我 有沒有想讓萬寶祿新藥公司資本額變大,公司資本額變大有 助於未來在大陸的發展,我表示不太可能只憑一個專利就有 辦法增資,林建邦告訴我神菇玉公司的8億是靠一個專利來 增資的,系爭蘑菇專利整體市場價值比神菇玉公司使用的專 利市場價值更大,可以透過鑑價的方式來增加萬寶祿新藥公 司資本額,且林建邦說鑑價及送件的他都有認識,我只要願 意支付鑑價師及會計師行政費用,他可以協助處理」等語, 109偵10281卷三第228至229頁),則林淑惠曾和吳國禎親 自見面、與吳國禎討論過為萬寶祿新藥公司評估系爭蘑菇專 利價值事宜,卻從未提供萬寶祿新藥公司未來就此專利之獲 利模式或發展規劃給吳國禎、林建邦以供作成報告,吳國禎 即可出具系爭運算報告,各產品總和高達25億元之情形下, 必然知悉吳國禎出具之報告,係根據林建邦憑空虛捏、非屬 真實之營運計畫、財務數據而來,是以,林淑惠對於系爭運 算報告依據之資訊及運算結果均屬不實一事,顯亦明確知悉 。若非如此,殊難想像有何正常之公司經營者,對其公司僅 花315萬元購得系爭蘑菇專利之5分之4,即可以全然不熟之 專利技術,在未提出任何營運計畫之情形下,膨脹、倍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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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