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87號
TCDV,113,金,87,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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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陳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瓊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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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