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1號
TCDV,113,訴,311,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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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姚海


被 上 訴人 項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7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347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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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